?? 鄭振清 |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導讀】近日,印度疫情崩潰,引發全球關注。據當地4月22日數據,印度單日新增新冠肺炎確診病例314,835例,刷新全球單日新增新冠病例的最高紀錄。由于大量病人涌向向醫院,印度醫療系統幾乎癱瘓,甚至出現兩名患者共用一張床、十幾人擠一間病房的慘況。由于死亡人數眾多,一些火葬場甚至要求家屬自行攜帶木柴。但另一方面,印度衛生部門及一些媒體對外自豪地宣稱:印度僅用95天就完成1.3億劑疫苗接種,接種速比美國和中國都快,疫情將迎來轉折點。
這種魔幻的場景令人疑惑:作為全球最大的“民主國家”,印度疫情為什么會發展到這種程度?許多未被感染的印度人,根本不把病毒當回事;而疫情嚴重時一旦封城,無數窮人就會陷入絕境,因為政府缺乏足夠的飲食保障。印度的魔幻抗疫,是一個典型現代風險社會的事故。正如福山所說,政府的抗疫績效不是由政體制度決定的,而是由國家能力決定的。
本文指出,西方往往用“威權國家”或儒家文化的馴服來解釋中國抗疫的成功,然而這種分析站不住腳。對政府責任的不同認知,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各國應對疫情的不同表現。只有通過公共責任的精準分配,才能降低疫情這類重大社會風險。相比奉行新自由主義的西方國家把責任歸咎于個人的治理方式,國家引導的合作責任治理模式是中國抗疫成功的一個經驗,或許也預示未來全球風險治理的發展趨勢。
本文原載《文化縱橫》2021年第2期,原題為《國家引導的合作責任治理——中國抗疫對風險治理的啟發》,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諸君思考。
國家引導的合作責任治理
——中國抗疫對風險治理的啟發
21世紀的第三個十年伊始,世界不僅目睹了百年罕見的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肆虐,還見證了各國疫情應對措施的動態變化——由疫情初期的差異化應對,轉向疫情后期的趨同化應對,且越來越能夠積極認識和理智采納各種“非醫藥干預”的抗疫模式。面對嚴峻的公共衛生危機和沉重的生命代價,隔離、封鎖、限制人員交通流動、關閉社群聚集場所等最初被西方媒體批判為惡意損害人權的社會干預措施,到2020年秋冬季節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科學抗疫方法。短短幾個月內,在經歷了可怕的醫療資源擠兌,以及東亞成功抗疫的對照下,歐美各國被迫臨時改變慣常的生活方式及治理觀念。這種激變提醒我們認真探究各國最初疫情應對模式差異化的根源,探索后疫情時期全球風險治理的發展趨勢。
本文要討論的是,對政府責任的不同認知,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各國應對的差異化表現。其中,兩種不同的公共責任治理范式及其體系早在此次疫情暴發前就已存在,并決定了疫情初期各國應對的模式選擇。一年來,在殘酷的疫情考驗下,一種新的責任治理體系在中國抗疫實踐中儼然崛起,我稱之為“國家引導的合作責任治理”(state-led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n responsibility)。這種強調合理分配與承擔公共性責任的治理體系,將對后疫情時代的全球治理格局產生深遠影響。盡管烏爾里希·貝克、安東尼·吉登斯等思想家提出“風險社會”“全球風險社會”等理論預言雖然已有一代人之久,但新冠肺炎疫情告訴我們,西方國家還沒有合理可靠的全球風險應對方案。今天,我們在全球疫情沖擊下能否創新責任治理形態,提供有效應對全球風險的解決方案?
▍如何解釋各國抗疫能力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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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夏,歷經鏖戰抗疫成功的武漢“解封”之際,歐美各國卻因應對疫情不利而深陷危機,感染人數和死亡人數不斷飆升。美國在兩黨政治極化斗爭和特朗普的無能領導下,發展成新的疫情中心,相反,中國和其他東亞國家的成功抗疫引起世界矚目。于是,西方媒體和觀察家紛紛提出,威權主義或獨裁體制的“反人權”特性具有遏制疫情的優勢,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東亞社會更容易遵從政府的干預措施。這兩種論斷分別從宏觀的政治體制類型和文化價值觀類型出發,雖流傳甚廣,卻經不起檢驗。
(一)“民主-威權”政治類型學的困境
西方觀察家似乎是根據民主政體和威權政體的制度特征,論定后者的抗疫績效更好。但是,近一年來國際政治、公共行政的主流學術文獻以及相關新聞報道,卻難以在制度運作上說清楚“威權抗疫成功”的動因。實際上,很多媒體報道往往采用三段論式的分析:發現中國真的抗疫成功了,由于習慣上說中國是“威權政體”,因此論定“威權政體”具有某種有價值缺陷的抗疫效能。如此一來,不直接說中國抗疫成功,而是套上“威權/獨裁政體”的外衣并涂抹上“反自由人權”的色彩,既可以回應中國抗疫成功的現實,又能貶低中國成功的價值,其實是“民主-威權”政治類型學的一種“話術”。
在這種二元化政治類型學中,很多具體的論斷似是而非,經不起推敲。全世界有很多非西方式自由民主體制的威權政權,例如,歐美支持下的中東君主國抗疫效能一團糟。但威權抗疫論解釋不了這一現象,只好選擇視而不見。再如,同樣是自由民主類型的國家,英國、美國、法國、瑞典等國抗疫成效不彰,但德國、加拿大、新西蘭、挪威等國卻能取得相對較好的抗疫成績。我們很難用單純的民主政治類型為部分西方國家的抗疫失敗開脫。因此,不是威權主義具有先天的抗疫優勢,而是不少西方觀察家不愿承認或無力解釋中國的成功,只能用大而不當的威權論述掩蓋其困窘。
(二)儒家文化類型學的局限性
應對高傳染性的新冠肺炎疫情,要求高效的行政動員和廣泛的社會遵從。信任和尊重政府權威作為儒家文化體系的核心價值觀之一,也許有助于促成廣泛的社會遵從。不過,儒家文化影響下的政府運作也存在等級森嚴、繁文縟節等問題,很難說與抗疫急需的行政效率有多少積極聯系。天主教、伊斯蘭教等宗教文化類型及其社會價值觀也存在順從權威的等級文化,但不少伊斯蘭國家的抗疫績效并不顯著,天主教影響下的巴西更是疫情嚴重。認為東亞的儒家文化有助于抗疫的論斷,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但確實還沒有建立起可靠的機制解釋。
基于政治與文化類型學的兩種論斷雖然粗糙,但已成為一些西方精英掩飾本國抗疫失敗的借口。西方國家由于尊重“自由人權”,不愿或者無力管理社會流動,因此無須為疫情的蔓延承擔責任。這種論述方式相當具有迷惑性。時至今日,雖然疫情已導致50多萬美國人和10多萬英國人死亡,英美社會卻對無能的政治精英極為寬容。
(三)公共治理探索
最近幾個月,一些學術思考開始擺脫簡單化歸因,尋找更有針對性的理論解釋。美國政治學家福山在《大西洋月刊》《外交事務》等刊物發表多篇文章指出,“政府(抗疫)績效的決定因素可能不是政體的制度類型,而是國家能力,以及對政府的信任”。福山的觀點并不令人意外,實際上反映了他過去十多年對政治秩序起源的系統性思考,特別是他主張把“國家構建”因素提升到不低于法治和問責制的地位。不過,為什么東亞國家的“國家能力”會比很多歐美國家高?疫情危機下的國家應對能力有什么內涵?這兩個關鍵的問題需要系統地說明。因為如果不進一步機制化地解釋國家能力何以促進疫情應對,“國家能力”很容易會變為新的概念迷思。
近期,一些中國學者在國際學術期刊刊文,從中央與地方關系、專業技能與政治動員、政府與非政府合作、技術應用與組織領導,中國基層社區組織在抗疫應急動員、政社互信與合作、數字技術應用等方面的突出優勢,中國公民與政府合作的不同渠道及其效果,積極運用各種智能追蹤技術防疫等多個角度,論述了中國公共行政、基層治理與社會組織等在疫情應對中的合作經驗。這些學術發現都不是政治或文化類型學框架可以概括的。此外,還有不少學術成果在國內期刊陸續發表,聚焦中國制度優勢如何聯結社會治理、智能技術應用抗擊疫情。相關研究仍在深入,對政府與社會合作治理的重視,正在為解釋中國的抗疫效能提供有力證據。
▍理解國家的疫情應對能力及其責任治理動力
傳統的“國家能力”理論認識到,一個高效的現代化行政部門應該具備有效汲取稅收資源、整合人力資源、維持公共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這對于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至關重要。不過,新冠肺炎疫情給各國帶來了百年未有的新挑戰,因此,有必要在疫情場景下重新理解和界定國家能力,特別是疫情應對能力。福山概略地提出,在疫情背景下,國家應急權力應該下放給公共行政管理部門,應該信任一線行政人員并賦予他們自由裁量權,還要增強公眾對專業人士和政治高層的信任。他認識到在不同的民主國家,公共行政部門和問責部門(立法和司法機關)之間的平衡點在不同的時間節點上是不同的,這種差異性可能導致疫情應對的差異。這是有價值的觀點,并且已有一些初步的學術研究提供了佐證。不過,疫情危機場景下的國家應對能力顯然還需要進一步探索:具有哪些內涵特征?如何才能有效發揮,或者說動力機制何在?
(一)界定疫情應對能力——危機場景的國家能力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具有罕見的潛伏傳播能力和高致病性,應對疫情傳播的“國家能力”應該有新的內涵,不同于以促進經濟發展或社會再分配為目標的常態化能力內涵。首先,由于新冠病毒基本傳播系數高,并且具有2~3周的超長癥狀潛伏期及“無癥狀感染者”,極易造成大規模的快速人際傳播,因此首要的應對能力是快速阻斷常態的社會流動,同時關照好公眾的基本民生需求。這就要求政府具有極快的決策反應能力、社會流動的管制能力以及資源的動員和供應能力,其核心是政治領導層的共識決策與行政人員的高效執行能力。其次,由于社會流動的阻斷往往需要數周乃至數月的周期,社會公眾的自由行動權利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必須依法行政和獲得社會信任才能維持良好的社會遵從。現代國家的公權力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依法行政基本不是問題,最難的是獲得社會公眾的政治支持與政府信任。再次,為高效追蹤病毒的快速動態傳播,現代政府必須善于應用新興的智能和數據技術了解社會人口信息和公共衛生信息,這也構成21世紀疫情應對的重要國家能力要素。
概言之,疫情應對情景下的新型國家能力應該包括四種核心能力:形成政治共識的能力,行政運作的一致化,行政動員社會資源的能力,贏得公眾信任的能力。在當代社會,智能和數字技術的合法合理應用,是行政有效動員社會資源、提升行政效能與一致化的重要工具。
這種疫情危機應對場景下的新型國家能力與傳統的經濟社會發展場景下的國家能力相比,共同點是都指向國家政權的主導性與社會的遵從。兩者的不同點在于前者由于應急啟動與推進的需要,更加強調政府以公眾的強信任度為基礎接收一部分“私權利”的讓渡,促進公私合作以應對危機。國家(State)要發揮危機應對的能力,其實并不脫離現代國家權力和公共行政的一般原理,只不過在疫情危機場景下需特別突出某些具體能力機制。這種類型的國家能力的目標是為了盡快擺脫危機,回歸常態或進入新的常態。因此,危機應對的國家能力,與所謂“極權主義”對社會運動的壓制有本質差異,與比較政治學家林茲(Juan Linz)語義下的“威權政體”(不同于“極權主義”概念)對社會力量的長期統制也有很大不同。
(二)疫情應對的動力機制——對責任的合作治理
形成政治共識的能力有多種來源,但都比贏得政治權力更復雜。畢竟,國家領導層必須在掌握政治權力的基礎上,整合復雜的決策結構和政策體系,進行科學理性的決策判斷,以形成決策共識。這種共識往往具有某種政治立場或制度偏好。行政一致化、社會資源動員和社會信任的實現,都需要根據風險防范原理進行利益相關方的責任確定。這就是責任治理的基本內涵。
一個重要的行政科學原理是:行使權力者必須承擔相應責任。沒有系統化的責任治理,就無從保證公共行政職能的發揮,在疫情危機時期更是如此。責任治理是風險社會最突出也是最有難度的治理工作。貝克提出,人類社會充斥著各種“有組織的不負責任”(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現象,風險在壟斷責任和逃避責任之間流動和積累。應對疫情危機這種全球風險,也要解決過度的責任壟斷和責任逃避這兩個極端的問題。為此,首先是明確責任,其次是分配責任和履行責任,最后是協調責任的承擔體系——這就構成一個完整的風險社會責任治理體系。病毒的高傳播性要求清晰明確各方的應對責任,舍此則無法保障公共行政機構始終高效運作。病毒是在社會聚集和流動模式下傳播的,因此經濟社會部門必須與政府機構一起承擔社會阻斷的責任。同時,組織化的社會阻斷要求個人化的行為遵從,因此個人也要承擔社會干預的遵從責任。
由此,應對疫情的國家能力得以有效發揮的動力,乃是責任治理體系的建立與運作。責任治理與政治社會的權力行使和職能履行,是三位一體的。在常態場景下,公共行政重在依法行政、按部就班,責任治理的作用一般不會凸顯出來。而在風險社會的危機場景下,必須突出責任,清晰界責和嚴格歸責,否則官僚體系的信息不對稱、社會運動的搭便車效應就容易浮現,最終會破壞應對疫情的國家能力。
▍新自由主義“歸責化”與國家引導的“合作責任治理”
如今,各國都已在殘酷的疫情教訓中接受了強制性的社會流動阻斷,不過這種非醫藥的社會干預模式能否快速取得效果,取決于干預過程中各方主體的認知與追究責任的能力。但為什么在疫情暴發的初期,有的國家能夠迅速采取醫學干預和社會干預并重的策略,特別是大力推進社會干預來遏止病毒傳播,有的國家卻遲遲不愿采納社會干預,直到疫情的代價發展到不可承受之后才不得不采納?
(一)新自由主義的“歸責化”及其后果
上述問題涉及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全球層面存在的兩種大相徑庭的責任治理范式。伴隨風險社會的來臨,面對越來越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從理論上說,政府的回應責任也應不斷擴大。但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限制政府角色、縮小政府職權、以提高公共服務效率為目的的新自由主義思潮,一直在重塑政府運作,使得政府放棄了不少公共責任。風險與不確定性的擴大,讓歐美政府試圖尋找某種既能減少責任又能防范危害的責任共享安排。
“歸責化”(responsibilization)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出現的一種新自由主義政策論述,是指把公眾福利與安全的責任從國家政權轉移到工作場所、社區與個人身上的過程。為了避免出現限制個人自由與安全的問題,國家機構不斷宣傳“責任的私人化”(privatising responsibility),亦即風險不應由國家或制度來管理、約束,而是改由個人自主管理。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以“歸責化”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責任治理體系在歐美各國迅速發展,對工作場所安全、公共衛生風險、消費者行為、青少年犯罪懲戒、家庭暴力與婦女權益等介于公共權力職權、工作場所職權和家庭之間的模糊領域,進行公共責任的層層分解。
這種新自由主義歸責化的論述,在承認個人自由的同時強調責任的個人化,甚至把原本介于公私之間的模糊責任歸因于個人選擇。以企業工作場所的工作安全為例,政府部門在把公共安全責任分解下放給企業工作場所之后,經常放任工作場所再把責任落實于工人的個人合規操作上。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工人不僅是“受害者”,某種意義上也是應負責的“施害者”。這樣做的好處是細化安全責任——個人確實應該承擔一定的安全責任,但隱藏的問題是政府和工作場所放棄了安全設施的保障和安全服務的供給。面對公共衛生風險時,奉行新自由主義歸責化的政府除了基本的公共衛生預防服務外,只能通過一些行為主義的“輕推”措施(nudging)來勸導公眾,結果無力在危機情景下承擔巨大責任,有時甚至會“尋找替罪羊”,推卸本該承擔的保護生命安全的責任。借用貝克與吉登斯的理論分析工具,可以說,這種碎片化的歸責化雖然是為了應對“自然風險”而提出的,但也經常引發人為的“技術風險”與“制度風險”。
西方各國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應對上的卸責乃至失責行為,就是新自由主義歸責化浪潮的一個惡果。如此巨大規模的公共衛生危機及其應對責任,是工作場所和家庭無法承擔的。但是很多政府已經習慣了過去幾十年來扮演的“最小角色”,既沒有政治意愿也缺乏能力去承擔疫情防控責任,甚至在職權和制度安排上一再自我縮權。典型的案例是,美國疾病防控中心(CDC)在疫情暴發前的責權萎縮,以及在疫情暴發后自甘忍受政治高層對其專業能力的破壞。在英國,首相的首席科學顧問及其工作團隊也自我限責,只愿提供醫藥層面的對策建議,無視通過公共權力整合醫療與社會資源的必要性;結果,一直被視為英國公共服務之榮耀的“國家醫療服務體系”(NHS)在疫情暴發下難以應對醫療資源擠兌的風險。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的鐘南山、張文宏等專業人士和各級衛健行政部門都提出超越醫藥干預路徑的社會干預建議(如“群防群控”),并被廣泛采用。新冠肺炎疫情不幸擊中了新自由主義歸責化治理的薄弱環節,但受阻于中國的整體性的合作責任治理體系。
(二)“四方責任制”:合作責任治理模式的典型運作
疫情傳播的高傳染性特征要求政府能夠實現獲取政治共識、快速決策、有效實行、社會合作與個人遵從,其中一個關鍵驅動力是屬地責任、政府職責的認定與承擔。面對劃時代的巨災,政府要有全責承擔的政治共識與行政能力。與此同時,社會單位要有經濟利益犧牲的準備與相應的責任承擔機制,家庭和個人也要暫時讓渡部分個人自由,協助促成社會共識。國家領導層必須引導和協調這一切,促進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個人合理劃分責任,強調政府體系的主導性與非政府體系的主體性。在疫情應對中,社會-家庭的主體性和政府的主導與協調,構成了國家引導的合作責任治理。
目前來看,中國倡導并實踐的疫情應對模式就是一種典型的國家引導的合作責任治理模式。縱觀中國的抗疫實踐,有一個關鍵詞——“四方責任制”,它普遍存在于眾多疫情集中暴發或零散傳播的城市及其所轄的廣闊縣鄉地區。這就是當前國家引導下多方合作責任治理模式的代名詞和具體實踐,其中有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配合和個人責任,各負其責,互相信任,合作應對不可測的風險。
國家治理現代化要求重視責任政治的邏輯,才能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優勢。我國地方政府積累了通過責任維度推動風險應對和安全事故預防的經驗。“四方責任制”的政策實踐最早出現于2009年6月北京市政府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明確責任突出重點加強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文件中,該文件提出“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單位責任、個人責任”的四方合作責任治理體系,規定了各方責任如何分配和落實。“四方責任制”有機地結合了國家力量和社會治理因素,是當時政府主導下動員各方利益相關者應對多種災害的組織形式。此后,這一制度逐漸被推廣至其他地區和各個領域。2013年,河北省廊坊市參考北京的“四方責任制”應對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北京市順義區政府在2018年冬春季傳染病防控工作會中提出“各單位要堅決落實傳染病防控‘四方責任’”。此外,在生產安全領域也存在“四方責任”的做法,其責任內涵與傳染病防控案例基本一致。2010~2020年,北京、河北等地多次召開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例如煤氣泄漏中毒等)的工作部署會,經常強調加強“責任倒查考核”,嚴格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個人四方責任的要求。
從“四方責任制”可以看出,國家引導的合作責任治理模式能夠客觀認識風險傳播的社會主體責任,重視政府公共權力的主導性和應對責任,通過高效的社會資源動員、依靠社會公眾的信任資源,壓實黨政權力體系的內部問責制度,促進地方干部隊伍“對上(上級組織)負責”與“對下(社會公眾)負責”的統一。在此過程中,社會單位與家庭個人的合理分配的責任也得到落實,有助于克服私營部門與個人利益在重大風險或危機時期的自私自利性。
在國家引導的合作責任治理體系中,新自由主義歸責化模式放棄的公共責任或萎縮的政府職責被重新重視,私營部門和個人的合法權利得以免受自然災害破壞。在理想的合作責任制的運行中,個人隱私和自由權利還應該得到適當保護,并與危機情景下的依法有限讓渡及合作達成平衡,這是這一模式繼續獲得公眾信任與支持的關鍵因素之一。
▍展望后疫情時代:合作責任治理的全球趨勢
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告訴我們,雖然西方思想家的“風險社會”“全球風險社會”等重要理論預見已經提出來三十多年了,即便他們對歐美的發展與治理問題一再提出警告,但時至今日歐美國家還沒有合理可靠的全球風險應對方案,流行一時的新自由主義歸責模式無法應對全球風險的巨大挑戰。那么,國家引導的合作責任治理體系是否可能成為今后全球風險治理格局的核心內容?對此問題的回答還需要討論合作責任治理與各種政治-文化類型及國家權力結構的關系。
以新冠肺炎疫情為例,巨大的全球風險和危機要求全球治理和國家治理的各種體系更加重視公共責任的分配、協調與合作。在重視社會的主體性以及個人自由權利的基礎上,國家權力必須加強引導,讓政府扮演好主導性的重責角色,讓社會與家庭和個人各負其責,合作應對風險,共享安全福祉。從這個意義上看,合作責任治理的思想和體系是有生命力的,21世紀的全球治理格局無論如何發展,都無法忽視這種新類型的重要分量和深刻影響。
以“四方責任制”為代表的國家引導的合作責任治理模式作為一種責任治理體系,本質上是風險社會中政府與社會的合作安排,可以嵌入任何一種政治制度類型與文化價值觀類型。從國外成功的抗疫實踐來看,只有在政府能力和政治合法性之間達到適當的平衡,才能取得成功的危機管理。西方學界的“民主-威權”分類法關注的是在政治權力形成上多元與否,而合作責任治理則指向政治權力能否有效回應社會的問題,要求通過危機治理績效來體現合法性。從理論上看,合作責任制與民主或者威權的制度類型都沒有根本沖突。關鍵是國家引導的政治共識能否達成,這在政治極化的社會中也許難度很大,但在正常的民主社會中其實并不是一個挑戰性的問題,因為民主制度本質上正是為了以較低社會成本促成較高的政治共識。所以,如果懷疑國家引導的合作責任制無法在有些民主國家運作,那么問題很可能不在于國家,也不在于合作責任,而在于民主的某種劣質化,例如結構性的政治極化或極為嚴重的社會分歧。
國家引導的合作責任治理通過合理的責任分配與有效的落實來實現風險治理的績效目標,與政府的集權程度和規模程度沒有必然聯系。合作責任治理可以和中央集權制相結合,例如中國、韓國、日本、越南的抗疫案例;也可以和聯邦或分權體制相結合,例如新西蘭在疫情防控中履行責任的嚴厲程度,不亞于東亞一些所謂“威權”或中央集權國家;德國抗疫過程中各邦和地方政府的積極責任及其干預措施,及時被聯邦政府部門推廣和配合,也值得重視。
因此,對合作責任治理能否適應不同政治制度類型和不同國家權力結構,我們抱有謹慎樂觀的態度。中國的抗疫經驗,特別是各級地方政府的“四方責任制”實踐,很好地體現出國家引導的合作責任治理的模式,并且取得了非凡的抗疫績效,這是面對未來的高風險時必須重視合作責任治理體系的強大理由。不過,我們還應該認識到這種合作責任治理模式也有局限性。首先,責任的承擔意味著高度的理性自覺和制度約束,而人類社會的蓬勃發展不僅需要約束,還需要各種激勵。要維持社會公眾對合作責任治理的廣泛信任與支持,就需要引入利益驅動和激勵機制。其次,責任的精準分配和問責履行適用于高風險場景,但隨著疫情結束后常態社會治理(或者某種新常態)的回歸,嚴格約束的合作責任治理模式可能要適當轉換為政府-市場-社會-個人之間的協同治理模式,如此才有利于實現風險治理與發展治理的順利過渡。
在21世紀的全球高風險時代,危機應對與常態治理之間的模式轉換將是人類不得不適應的社會環境,人類社群只能在有張有弛的治理狀況中泥濘前行、韌性發展。
本文原載《文化縱橫》2016年第5期,原標題為《中國醫療體制轉型中的“雙向運動”》。歡迎個人分享,媒體轉載請聯系本公眾號。